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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档案正本,是全面反映一个干部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由人事科集中管理。
二、干部离休、职工退休、退职、辞职、解聘、除名、解除公职、开除公职后,按照干部管理范围,继续管理好他们的档案材料。在本省内地安置的,出省安置的,转至管理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三、干部死亡后,管档部门将其所管的死亡档案保存五年,然后移交同级档案馆长期保存。其他死亡干部,亦按此原则处理。
四、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主管单位保存。
五、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到当地县级人事部门保管。
发布时间: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