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贵,特制定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的负责人及科室成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应负直接责任。
二、局党委应抓好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导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警诫谈话。如在工作中违反下列任何一条都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政令不通,不执行党委决议、决定,造成较大影响者;
2、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和人民群众生命受到威胁,有严重影响的;
3、在行政执法中,知法犯法、谋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者;
4、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受贿赂、询私舞弊者;
5、在提拔干部上,违反任用原则,造成严重失职者;
6、对发生的疫情、险情,不能挺身而出解救群众痛苦的,且有恶劣影响者;
7、凡对重大案件,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群众上访的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化解矛盾,造成聚众闹事,有严重影响者;
9、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中有关规定,造成后果不良者。
四、对发生的责任事件,都要进行严肃调查,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凡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为,属于故意违纪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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