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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

卫生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200626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连云港市卫生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卫生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卫生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卫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卫生信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卫生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掌握的依照本暂行规定应该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处理卫生信息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卫生信息编制、管理、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卫生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卫生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的原则。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卫生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卫生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㈠卫生机构方面

    1、卫生部门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

    3、卫生部门的职能、设定依据、管理权限、服务内容、便民措施等。

    ㈡人事方面

    1、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以及公开招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2、工作人员晋聘职称的时间、条件、报考流程、结果等情况。

    3、医务人员资格认定的条件、报考时间、报考流程、结果等情况。

    ㈢服务内容方面

    1、卫生部门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执法责任、监督途径等情况。

    2、各级医疗单位的就医流程、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

    3、卫生执法单位各种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复印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

    4、急救流程和无偿献血程序。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㈣服务规范方面

    1、卫生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规范、日常行为规范、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纪律规定、服务承诺等。

    2、病人及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3、卫生部门违法责任、投诉处理办法。

    ㈤内部管理方面

    1、卫生部门的发展、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2、卫生部门各项纪律制度及其制定原因、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等。

    3、卫生部门人事改革方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评优、奖惩情况、科研课题立项及经费使用。

    ㈤卫生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范、计划、方案等。

    ㈥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预报、发生、救助及处理情况。

    ㈦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投标、中标情况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2、大型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中标、结果及监督等情况。

    3、药品采购的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4、合作医疗基金、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情况。

    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卫生信息,免予公开

    ㈠属于国家秘密的。

    ㈡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㈢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㈣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尚未形成结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和个人人身安全的。

    ㈥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卫生部门应当保证其所发布卫生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卫生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公开形式

 

    第八条  卫生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卫生部门应主动公开依据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卫生信息,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形式予以公开。

    ㈠公报、简报等信息刊物。

    ㈡网络、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㈢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等。

    ㈣在主要办公地点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卫生部门申请公开卫生信息。

 

组织保证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卫生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办公室负责卫生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推动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不按规定履行公开义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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