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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乡镇合管办负责人、工作人员,县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工作,明确责任,恪尽职守。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各乡镇合管办负责
人领导不力,造成失误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乡镇合管办工作人
员工作不力,态度恶劣,造成失误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要立即将其调离合管办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乱用药、乱开大处方的,按执业管理
的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暂停其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如出现违规报销、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下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到的医务人员由主管部门暂停其执业资格。如村报销点出现违规报销、套取
资金行为的,在处理村报销点的同时,也给予乡镇同样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