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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和医生签定责任状,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协
作,该告诉参合农民的必须告之,该征求患者同意的必须征求,尊重他们的意愿,保护好他们的利益,
提供优质、便捷、有效、安全的医疗服务。
2、县级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治疗的药品总费用80%以上要在县合管办印发的药品目录范围内,门诊
处方值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镇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治疗的药品总费用90%以上要在县合管办印发
的药品目录范围内,门诊处方值原则上不超过60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如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目
录外药品的,需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后,方能使用。
3、严格执行县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东价管[2005]34号)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