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海县卫生局文件
东卫发[2008]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由于疫苗类药品购销、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一些地区和单位群发性疫苗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疫苗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维护群众的利益,现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疫苗分发和管理
1、疫苗品种: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接种单位接种时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卫生部印发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修订完善了《江苏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在现行全省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并将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11种疫苗的常规预防接种,用于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2、疫苗分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疫苗的分发工作,负责向所辖各接种单位分发疫苗。各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冷藏设备。
3、疫苗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疫苗出入库制度,并设立专人进行管理。统一使用《省、市、县、乡各级疫苗进出库帐册》,加强疫苗的建帐和使用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记录内容全面。如详细做好生物制品的名称、生产单位、疫苗批号、效期、使用和库存数量的记录。
二、第二类疫苗采购、供应和管理
1、疫苗品种: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主要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同类产品及控制相关传染病疫情的疫苗,即乙肝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疹-风疹二联疫苗、麻疹-腮腺炎二联疫苗、麻疹—风疹—腮腺炎三联疫苗、流脑A+C疫苗、精制乙脑疫苗、甲肝疫苗、狂犬疫苗、Hib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出血热疫苗等。
2、疫苗供应:为加强我县的疫苗的统一管理,依据《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确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县唯一的、合法的第二类疫苗供应单位,各接种单位不得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3、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种单位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统一使用《省、市、县、乡各级疫苗进出库帐册》,加强疫苗的建帐和使用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记录内容全面。如详细做好生物制品的名称、生产单位、疫苗批号、效期、使用和库存数量的记录。
4、监督管理: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的查处力度。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疫苗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曝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疫苗储存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按照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
以上通知,要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卫生局、东海农场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