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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卫生局文件
东卫发[2008]7号
关于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决定对全县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进行年度校验,具体事项如下:
一、校验时间:2008年2月20日—3月20日。
二、注意事项:1、将各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红本)统一收齐后送县卫协会进行校验。2、凡不及时校验的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一律作废。
三、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评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收取每个卫生室《执业许可证》校验费100元。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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