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海县卫生局文件
东卫发[2008]65号
对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58号提案的答复
薛金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居民外伤不在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问题”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注与关心,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将“意外性伤害”列入不可报销的范畴,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意外伤害的性质一般不好界定,大部分属工伤、交通事故等,是有赔偿对象的,还有如打架斗殴等造成的伤害,也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比较低,07年10元/每人,加上省、市、县各级政府配套也只有50元/人,只能最大限度的用于参合农民普通的生病报销。
但我们考虑到确实有部分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造成的外伤,而且又没有其它商业保险进行理赔的实际,去年初我县的合作医疗政策已在省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作出了适当调整,即只要农民认为自己是从事农业生产时造成的外伤,可去所在乡镇合管办领取外伤调查表,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走访,情况属实的,按正常生病比例的一半报销。
今年,我们县调整与扩大了报销范围,只要是不能认定有明确赔偿对象,且不是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全部按正常生病报销比例的50%报销。已不存在从事农业生产造成伤害合作医疗不报销的情况。
以上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不同意见,我们再做商榷。
联系人:穆传林
联系电话:87220120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