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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县卫生系统民主评议
行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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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卫生局文件

 

东卫发[2008]50号

                                                                                                        

 

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县卫生系统民主评议
行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东海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东海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东海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东海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一)东海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长:黄海平(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李其柏(县卫生局局长助理)

    员:张  铭、陈士健、王庆奎、刁扬成、邵丽丽、王建平、

        周延生、贡银梅、仲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主任由张铭科长兼任。

(二)东海县医师定期考核指导专家组

    长:李其柏(县卫生局局长助理)

副组长:张  铭(县卫生局医政科长)

    员:王建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周延生(县中医院副院长)

        葛恒明(县疾病控制中心主任)

        王为民(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二、考核机构及考核任务

(一)考核机构:市卫生局批准,我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有县医学会、县医院、中医院三家机构(市卫生局批准的考核机构见连卫医[2007]59号文)。考核机构除承担本机构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外,同时承担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二)考核任务:

1、县各考核机构承担任务

县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医师考核工作。

县中医院:承担本单位医师考核工作。

县医学会:负责保健所、疾控中心、监督所、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东海县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四、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负责复核。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考核标准方式

1、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可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考核组织,认真组织实施。

2、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考核等次“较差”即为不合格。

3、业务水平测评: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按照医师的职别、类别,专业结合医院级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同级别医院、同类别医师其考核标准应尽可能统一,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其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应侧重于法律法规的掌握,以及利用基本知识、基本技能预防和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

五、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而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5)考核周期内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考核或考试的;

6)考核周期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7)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一般程序考核

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简易程序考核

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六、医师执业行为记录

国家实行执业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和《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起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向考核机构送交医师考核材料的同时,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周期内存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相关材料。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鬃月至鬃年鬃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凡再次考核者一律执行一般程序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如已评优则应取消,如已晋升则至少应低聘一考核周期);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考核时间安排

医师定期考核实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时间在每一考核周期第二年度未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满两年的截止时间为考核年的1231日。

考核年112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已确定的考核机构及市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除外)将本年度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县卫生局。

考核年121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方式,通知县卫生局。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并做好业务水平测评期间的工作安排。

次年11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汇总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执行简易程序考核医师汇总表》,报相应考核机构。

次年2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我局。

次年3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必须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报送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次年3月底前,医师注册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九、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将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十、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我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织和专家指导组,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加强与所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各考核机构要按照东海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实施方案,认真学习本实施方案,严密组织,确保医师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要使每一医师都懂得何时考,如何考,考什么,不合格将怎样。要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本实施方案由东海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表:1、医师定期考核表

      2、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汇总表

      3、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4、执行简易程序考核医师汇总表

      5、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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