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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议、决定。
(2)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动员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政府做好资金筹集和参保人员登记注册工作。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及<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制度,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审定、变更和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定点医院的投诉。
(5)监督检查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6为。
(6)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抽查,公开接受社会评议,对不合格的单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7)负责参合农民转诊的审批工作,按规定审核补偿医药费。
(8)每月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建立健全有关帐册和台帐,按时准确填写各类报表资料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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