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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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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数量限制情况: 无

办理程序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20日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施单位:卫生局医政科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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