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数量限制情况: 无
办理程序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20日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施单位:卫生局医政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