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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及校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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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设置申请;⑵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⑵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⑶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数量限制情况 无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⑵所有制形式; ⑶诊疗科目、床位; ⑷注册资金。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⑴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⑵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20日

申报材料: 同上申请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苏价费〔1997〕4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评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施单位:卫生局医政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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